2020诚信研考:违规必究 违法必惩

时间:2020-05-13点击:
   
   
   
   
   
   
   
   
           

教育部要求对研招违规违纪绝不姑息

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召开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考试安全工作。

翁铁慧强调,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做好考试安全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考试安全治理体系,提高考试安全治理能力,把研考安全制度机制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翁铁慧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研考安全工作,紧盯关键环节,切实加强高校自主命题、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组织管理、考务人员培训、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要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度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监督检查,全力以赴做好研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对于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涉考违法犯罪,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详细】

侯庆亮、虎凯代替考试案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庆亮,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庆亮代替虎凯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详细】

武汉破获研究生统考作弊案:作弊耳机米粒大,刑拘3人

去年12月25日,买答案的“泥泞”落网。该男子姓张,29岁。他交代,向晏某购买答案后,他还通过其他渠道弄了一套作弊器材。在考研的那两天,他收到了“枪花”发来的答案,再用作弊器材发给考场内的考生宋某。但由于该答案准确率不高,宋某并没有通过考试。 【详细】

宁夏隆德宣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从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五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单独或合伙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了五起考试作弊,他们从网上或上线购买作弊器材和考试答案,以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和答案的方式向考生收取费用,并组织考生在考试中作弊,在考生通过考试后,另外收取高额费用。 【详细】

男子找的考研“枪手”刚入考场就被查出 4人获刑

澎湃新闻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获悉,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因犯代替考试罪一审被判刑。其中,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详细】

   
   
   
   
   
   
   
   
   
   
                             
   
   
   
   
   
   
   
                 

新修订《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解读: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当前考试舞弊行为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刑法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枪手”与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除了打击范围扩大,这次作弊入刑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处罚力度加大。如,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这一罪名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现在这一行为,如情节严重,面临的刑罚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原来的最高刑成了现在的最低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详细】

解读:教育法修正案和刑九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

此次修法对于过去一直想重力惩治但于法无据的考试作弊行为,有了明确规定。记者在采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时,他说:“在目前制定《考试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这次修改教育法加大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的力度,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孙霄兵认为,这一修正,为严肃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新增了组织作弊罪、替考罪等,“这样,教育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有关内容可实现相互衔接,形成打击考试违法行为的合力”。

诚信考试,杜绝作弊

提醒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明确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构成犯罪且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做出认定;
 
 
 
 
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做出认定。
免责声明
本专题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考试作弊的法条进行介绍,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宣传,并未进行任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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